《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9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动态记载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建档对象及档案内容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干部基本信息;

(二)个人年度述责述廉材料;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四)个人廉政承诺书;

(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七)涉及的问题线索与处理情况报告;

(八)接受廉政谈话记录(包括提醒、诫勉谈话);

(九)违规违纪处理、处分记录材料;

(十)其他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材料(包括礼品礼金上交情况登记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等)。

第三章 廉政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遵循《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实行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步建立,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学校组织、审计、干部本人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室做好廉政档案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有关材料原则上半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要及时送交。干部本人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存放和传递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纸质材料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文档应妥善保存,严禁私自存放,廉政档案材料的传递必须通过专人送取,严禁交干部本人自带,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需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廉政档案,应填写《干部廉政档案借阅审批表》,由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借阅。未经批准的,保管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外借相关资料;个人不得私自查阅廉政档案;本人不得查阅自己及其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九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因退休、辞职等原因退出管理范围三年后,其廉政档案经登记造册并报校纪委书记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廉政档案的运用

第十一条 将廉政档案作为向组织部门提供干部廉洁情况的主要依据,为推荐、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提供依据;为对中层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为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问责提供依据;为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对建档干部的廉政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向组织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对廉政档案中反映出的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整改,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授权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