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须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2 点击数量:

       一、根据有关规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可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信访部门反映;对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处理、判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作出处理判决的上一级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